前几天,我去见一位老朋友。他正准备去参加北方“煤改清洁能源”竞标,桌上摞着大堆的招投标文件。我问他情况怎么样?他回答:这是机会,但怕的就是低价竞标。
我只能表示理解,虽然国家财政部前不久刚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低价中标现象给予管制,但毕竟远水救不了近火,要想根除“低价中标”这个问题,还有一段路要走。
低价竞标,这是很多工程招投标的怪像,很多时候也是普遍现象。
早两年,大概2012年-2014年的时候,太阳能工程市场火的一塌糊涂。也就火了那么两三年,越到后面,问题越大。很多企业陷入一种怪圈:不做是等死,做了是找死。
放眼望去,没有哪一家企业不在喊着要抵制低价竞争,给自己和同行留一条退路。但与此同时,因为低价,又有哪一家能独善其身?哪一家公司不在喊着降成本?
因低价竞标而失败的工程案例真是太多:
案例一: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天津市政府与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项目,投资5.4亿元人民币,工程设计能力为年处理垃圾40万吨,但到后项目运营并不乐观,即使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也无济于事。
案例二:5年前,开发商给云南开远市地标建筑101大厦安装了448套太阳能热水系统。由于考虑多方因素,终选择了一家合作企业,做的是多户联合使用的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是就在8月3日,云南开远市地标建筑101大厦业主委员会一封函件,要求326户业主签字,选择是是否拆除太阳能以及以何种方式拆除地标大厦448套太阳能系统。
项目失败有各种各样的因素,但低价中标却是核心的原因之一。
招标采购的初心永远是美好的!
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建立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称之为“合理定价不依赖于个人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流程,建立组织体系选择供应商的决策机制,所谓“过程阳光不依赖于个人觉悟”。
但是事情往往是“理想很美,现实很骨感”。《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条例》、《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均对企业招标等设立了很多的规范要求,招采人员也会根据这些要求核查企业的招标采购是否合规,但事实往往走向另一个端:只要过程合规,不关心结果,至于性价比好不好,交付是否能按时完成,是否好用,一概不管。低价中标之所以成了使用广泛的方式,就是因为低价中标是操作简单、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
本来是奔着“通过招采找到合适靠谱的合作方”的目的去的,但到后却变成了“除了几个硬门槛,一切看价格”的结果。
于是“劣币逐良币”。
一些坚持品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商由于不走低价策略而无法进入生产企业供应商名单,向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而进入的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由于利润低、缺乏配合意愿,往往造成交期延迟,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质量,终招标方往往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这就有了我们无奈又感慨多的那句话——低价竞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
但我们往往又逃离不了低价中标的陷阱。
这种逻辑我们都知道:
1、就算高价,谁又能证明得到的是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2、在特殊时期,企业面临着各种审计、巡视。如果采用合理定价,需要解释很多,而低价中标,则简单的多。就算出了质量问题,也可以说整个招标过程是合法、合规的,不用经办人承担责任。
3、企业只管招标,不是使用者,不管使用是否合适……
选择低价的企业也是无奈:不低价,拿什么去竞争?
选择坚持的企业更是无奈:低价,没利润,不低价,中不了标。
虽然近期《人民日报》两篇关于“低价中标”的社论文章都在阐述:在今天的市场上,靠偷工减料甚至假冒伪劣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而且随着监管部门从标前、标中到标后的全流程监管,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化,通过低价中标进而谋求灰色利益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恶意低价竞争有望得到遏制!
但我们都知道,只有大家都有品质责任意识才不会让“低价中标”这个毒瘤有任何生长的温床。毕竟,没有利润,哪来的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低价中标”是一个积的信号。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回应“低价中标”时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多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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